(一)申請條件
外商在深圳市保稅區辦實業實際投資額達200萬港元以上的,可以申請辦理1輛在深圳市內行駛香港私人小汽車的入出內地行駛標志。
(二) 辦事材料
1.深圳保稅區管理局的申請函;
2.《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備案回執》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商戶批準證書》;
3.《企業法定代表人營業執照》;
4.商戶登記文件
(1)商戶為港澳臺公司的。
屬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該公司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登記署《商業登記證》和公司注冊處《公司注冊證書》;屬香港無限公司的,提交該公司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登記署《商業登記證》和稅務局商業登記署《法定代表人團體的商業登記申請書》;
屬澳門公司的,提交該公司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登記證明》(登錄及附注);
屬臺灣地區公司的,提交臺灣地區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商戶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商業登記證(經廣東省內公證處或司法部認可的港澳律師行翻譯的中文翻譯本)。
(3)商戶為自然人的,提交《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人士提交護照及護照的廣東省內公證或司法部認可的港澳律師行中文翻譯本原件。
5.車輛登記文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運輸署《車輛登記文件》;車輛登記名稱須與投資者名稱一致。車主名稱與投資者名稱不一致的,提交以下材料證明車主與投資者有隸屬關系(子母公司、股東或董事):
投資者為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司注冊處《周年申報表》;
投資者為香港無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登記署《法定代表人團體的商業登記申請書》;
投資者為澳門公司的,提交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登記證明》;
投資者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公司股權關系文件,并由司法部認可的港澳律師行進行證明及翻譯。